(一)流动资金贷款
1.产品介绍: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是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或临时性流动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
2.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分为短期和中期。其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的资金需要。管理的原则为最高额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循环使用、期限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3.贷款对象:指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等。
4.贷款条件: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特殊行业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环保批文或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借款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经济纠纷(能证明其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出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笔贷款前不良信用已还清,经各行社认可的除外);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贷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或临时性生产资金需要,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充足的还款来源;除信用贷款外,必须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在贷款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贷款机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固定资产贷款
1.产品介绍:固定资产贷款是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包括向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建、扩建、改造、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且以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在内的综合预期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2.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贷款期限:管理原则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同时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确定贷款发放期限和还款计划。
4.贷款条件: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在辖内行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国家对拟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应符合其要求: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省联社信贷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三)项目融资业务
1.产品介绍:项目融资其实也是固定资产贷款,但是项目融资应有以下特征: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2.产品特点:按照贷款用途:项目融资可分为在建项目融资和已建项目的再融资。按照借款人主体,项目融资可分为既有法人贷款和新设法人贷款。既有法人贷款是指对已存在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贷款;新设法人贷款是指对项目建设而新组建的项目法人发放的贷款。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原则符合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收益,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和经营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的发放和还款计划。项目融资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需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风险水平和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3.贷款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
4.贷款条件: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在辖内各行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符合其要求;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